12月1日起,深圳全面禁用“生鮮燈”!最高罰款3萬
南都訊 記者張豔麗 大傢伙去菜市場買肉、買水果時,挑選的時候看着色澤鮮明。回家後或者回到自然光下,再看就發現被“照騙”了。這是因爲檔口懸掛了特殊光源的照明燈,這種燈俗稱“生鮮燈”。如今,在農貿市場裡打燈銷售鮮肉、蔬菜、水果、海鮮等生鮮農產品非常普遍。
針對這種現象,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新修訂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規定不得使用“生鮮燈”誤導消費者。《辦法》將於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第七條規定: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爲進一步落實《辦法》,切實規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爲,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經營者,自覺遵守規定,對銷售鮮肉、蔬菜、水果、海鮮等生鮮農產品的照明設施開展自查,使用“生鮮燈”的市場、超市、門店等各類經營者須於12月1日前自行整改。
12月1日《辦法》實施後,市市場監管局將在全市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嚴查違規使用“生鮮燈”行爲,如發現使用“生鮮燈”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按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在《辦法》施行後,廣大消費者發現相關違法違規行爲,請撥打12315、12345投訴舉報。